机动车所有人交易双方不在同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辖区内的,待转出登记办理完毕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办转出后尽快到本人驻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入注册登记,并提交机动车和下列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档案;
(4)申请转入登记的机动车的标准照片;
(5)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应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上述材料提交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资料,检验车辆。符合转入登记规定的,应当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并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转入登记事项,核发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