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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机动车应办理临时号牌

2013-05-16 09:5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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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应领取机动车临时号牌:

  (1)机动车在没有登记注册、领取正式号牌和行驶证以前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2)新购机动车需要驶回本人驻地或者本单位的;

  (3)机动车转籍(过户)出车辆管理机构辖区,以上缴了原号牌需要驶向异地的;

  (4)机动车号牌丢失补办之中或者其他情况需要办理临时号牌的;

  (5)经我国外交机关许可,持有外国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车辆)进入我国境内短期行驶的,也需要办理临时机动车号牌上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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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车牌使用规定是什么?我刚刚办理了临时车牌但是不知道临时车牌使用规定,临时车牌可以用多久?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具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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