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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提起公益诉讼?

2014-09-04 14: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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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以前的民事诉讼法中只规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只有实体法上的权利人才能成为程序法中的原告。但是随着生产与服务的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出现了一些民事违法行为,因其自身特点难以进入司法程序追究法律责任,导致公共利益受损而难以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济,因此,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有关公益诉讼的规定,赋予一些国家机关、社会公益组织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权利。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和原告资格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公益诉讼受理的案件包括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如果涉及的是某些个体利益,则不属于公益诉讼的范围。同时,公益诉讼的原告只能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而不能是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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