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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如何打消费官司

2014-07-28 15: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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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消费纠纷后,当消费纠纷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而且对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调解和仲裁不服时,均可向法院起诉.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打消费官司,主要做法有:

  (1)要明确谁有起诉权。俗称告状,也称打司,指的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也就是当事人请求法院对所涉及的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行为。按照法律的规定,有诉权的一方可起诉。

  (2)要明白告谁告谁,也就是如何确定被告的问题。消费者确定被告时,可以按照以下几项确定:

  ①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以销售者为被告。

  ②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以销售者或者或者生产者为被告。

  ③销售者在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以服务者为被告;如果该损害是因为服务者使用缺陷产品而造成的,消费者还可以以产品的销售者、生产者为被告。

  ④如果原销售者、生产者或者服务者发生企业分立、合并的,消费者可以以变更后承担其权利义务的企业为被告。

  ⑤如果通过租借、转让等方式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消费者可将该经营者或营业执照的持有人作为被告。

  ⑥消费者因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将经营者作为被告;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住址的,消费者可将广告发布者作为被告。

  (3)要明白向哪个法院起诉。这就涉及人民法院的管辖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民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受害的消费者在致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拒绝赔偿时,可以向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产品责任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当然,受害者也可以直接向上述人民法院起诉。另外,根据诉讼金额大小及案情繁简,应向不同级别的法院提出诉讼。一般讲,诉讼金额较小且案情简单的,向区、县法院起诉;纠纷金额较大、案情比较复杂的,以段涉及外商、外资的,可以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4)其他相关事宜。如提交起诉状正、副本,提交证据,交纳诉讼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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