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下列规定:
(1) 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
(2) 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
(3) 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
《实施条例》第 66 条:
第六十六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
(二)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
(三)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