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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检验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2013-05-16 09:5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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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下列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 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 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

  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 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 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5) 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6)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7) 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其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机动车的相关情况不符的不予通过检验。

  (8) 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见《实施条例》第16条]

  《实施条例》第16条:

  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下列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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