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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保安私自查包或者身体是否侵害消费者权益

2014-07-28 15: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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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直接与顾客打交道的商场保安, 如果在执行保安勤务的时候不懂法,随时可能侵害顾客的权益,侵权行为一旦成立,商场必定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作为保安本人来说,轻则被“炒”,重则可能触犯刑律。

  一、侵害顾客的名誉权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所享有的以其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名誉)为客体的人格权,权利人有权从社会获得相应的积极评价,也有权排斥对其名誉的侵害,侵害行为发生后,权利人有权要求他人停止侵害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商场保安如无端怀疑顾客偷窃,但没有事实 依据,就属此类侵权。即使是被抓获的小偷,商场也不可用布告栏等形式,将小偷照片、姓名、单位等资料公之于众,因为小偷同样有自己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商场这样做,同样属于侵权。

  二、侵害顾客的身体权,主要是因为非法搜查顾客身体所致在现实生活中,商场保安无端怀疑顾客偷窃其商品而擅自搜查其包裹、身体,更有甚者还发生过保安强令女顾客脱光衣服进行搜查的恶性事件。在我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拥有搜查权的机关只有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均无权对公民的人身、住宅进行搜查。我国《宪法》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依据《刑法》的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作为顾客来说,对任何无证搜查,都可以当场拒绝,并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

  保安私自查看消费者的包裹或者身体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商场提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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