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百科

法院判明离婚后需要到民政部门办手续吗

2018-08-03 11:03:07
找法网官方整理
浏览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法官提醒那些欲以“分居时间较长”为理由起诉离婚的当事人,应全面正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符合法定离婚理由的事实再提起离婚诉讼。那么关于法院判明离婚后需要到民政部门办手续吗?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

  一、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一般可以通过以下几点证明:

  1、书证:“保证书”“道歉书”等,比如出轨道歉书;

  2、视听资料:录音录;

  3、证人证言:邻居、物业、亲朋好友等的证人证言;

  4、电子数据:短信、QQ、微信聊天记录等。

  向法院提出诉讼离婚,只要能够提供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那么便可能判离了,如果确实无法证明的,可以在必要时找专业的离婚律师介入。以上内容便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另外大家对离婚后需要办理什么手续等有疑问的,可以向找法网在线律师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