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法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为了更好地行使职权,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法律一般还赋予独立董事一些特别的职权。我国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包括:
(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此外,独立董事还应当对上市公司任免董事及发生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