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百科

港居民在内地收养子女,如何申请赴港定居手续

2013-11-14 11:20:01
找法网官方整理
浏览

  按照公安部规定,从2001年10月1日起,香港居民在内地收养子女只要在收养时按照当时内地的有关法规办理了收养法律手续的,可以申请赴港定居,可凭户口资料和收养关系的法律证明亲自到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赴香港定居申请。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局(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询问和按要求如实填写《省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申请表》一式两份并交验3张彩色照片(规格为33×48mm),其中1张贴在申请表上,另外2张随表附送。

  2.交验居民身份证、户口薄或其他户籍证明。

  3.交验养父母的香港居民身份证。

  4.交验养父母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5.提交收养关系证明:1992年4月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须提供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须提供由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须提供由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6.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县(区)公安局(分局)受理申请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市公安局、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并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转送香港入境事处核准确认后,符合当年公安部定居出境分数线的,在香港《文汇报》上公布,登报15天后无异议或举报的,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将通知申请人所在地市公安局为申请人办理赴港定居手续。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解除收养关系协议
合同范本 9999人浏览
解除收养关系协议
子女抚养协议
抚养权 9999人浏览
子女抚养协议
收养子女契约书
扶养协议 9999人浏览
收养子女契约书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