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百科

如何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

2013-05-16 09:50:17
找法网官方整理
浏览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后接受医学上检查、治疗、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1)医疗费项目范围=①挂号费+②医药费+③检查费+④治疗费+⑤住院费+⑥其他医疗费用。

  ①挂号费:包括医院门诊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等。

  ②医药费:指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

  确定医药费用时应将处方和医疗费用发票有机结合起来审查;凡不具有针对性、可用可不用或者用于其他疾病的药品,属于不合理用药。

  ③检查费:指为确定伤情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为治疗所需和各种医疗检查费用。

  重复检查(合理转院后,接受医院在原来检查的基础上进行的检查不可视为重复检查)、高额检查的费用(伤情必要的除处)应予排除。

  ④治疗费:指受害人接受治疗所支付的费用。

  ⑤住院费:指按住院标准入院而由医院收取的床位费、水电费等费用。

  住院应只限于重伤或住院确定伤情和手术治疗。

  ⑥其他医疗费用。

  (2)医疗费金额=已发生的医疗费(不包括原发病)+预期(后续)医疗费(可以另行起诉)。

  A.已发生的医疗费:

  ①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②根据医疗机, 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③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B.预期(后续)医疗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 予以赔偿。

  【提示】

  医疗费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争议较大一块。

  民法通则意见第144条规定,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交易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上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 其费用则不予赔偿。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①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的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②医院选择应坚持就近治疗原则,同时坚持合理原则。

  ③关于转院的限制性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不再规定,应当不再适用。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