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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关系

2013-05-16 09:5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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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公司相互之间的法律上的关系为标准,亦即以公司之间在财产上、人事上、责任承担上的相互关系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共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总公司通常先于分公司而设立,在公司内部管辖系统中,处于领导、支配地位。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律上和经济上的独立地位,但其设立程序简单。我国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分公司尽管不具有法人资格,不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分公司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民法的民事主体理论上,分公司可以归入非法人组织之中,非法人组织属于既不同于自然人又不同于法人的另外一类法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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