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的申请、审批与登记
(一)申请承包经营,须由合营企业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合营企业实行承包经营的申请报告;
(2)合营企业董事会关于实行承包经营的决议;
(3)经合营企业董事会批准的,由承包者提出的使企业扭亏为盈的具体措施的报告;
(4)承包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公司章程及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5)承包经营合同;
(6)原合营企业合同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7)主管部门、财政税务部门对该合营企业承包经营的意见;
(8)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
(二)审批机关自接到全部文件起三十天内,根据本规定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对承包经营合同中不合法或显属不公平之处,得要求限期修改,否则不予批准。
(三)自审批机关发给合营企业批准承包经营的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已交纳风险抵押金或风险保证金保函的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三十日内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审批机关的批准自动失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自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予以登记。
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登记证件之日起,计算承包经营期限。
承包经营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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