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由库

股东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

新《公司法》对涉及注册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充分体现了绝大多数人的意志。

一是有工商注册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股权依法转让后涉及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除外。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上述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与旧《公司法》相比,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分立由原来规定的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明确为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新增了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是公司注册章程规定的营业其届满或者公司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的半数以上通过。

四是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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