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由库

技术转化合同纠纷的特点

  技术转化合同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点:

  (1)技术转化合同的日的是实现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应用,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工业化生产。

  (2)技术转化合同的对象是具有实用价值但尚未能够实现商品化、产业化应用的科技成果。也就是说,技术转化合同是以已有技术成果为基础的,只是由于这种技术成果还达不到工业化生产的程度,没有形成现实的生产力。例如,尚处于实验室阶段的技术成果、中间试验阶段的技术成果或者其他阶段性技术成果,等等,都是属于这里所说的具有实用价值但尚未能够实现商品化、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技术转化合同的这一特点是与技术开发合同不同的。一般所说的技术开发合同,往往没有已有技术成果,而是独立研究开发。

  (3)技术转化合同必须具有对已有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和应用等内容。如果没有对已有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和应用等内容,则不属于技术转化合同。技术转化合同的这一特点是与技术转让合同不同的。技术转化合同就是针对那些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由于还存在一些后续开发问题而不能直接应用于工业化生产,所以需要继续进行试验、开发,直至推广应用的情况。如果当事人一方仅仅是将技术成果让与受让人,而没有后续的试验、开发和应用等合作行为,那就属于典型的技术转让,而不属于技术转化。所谓转化,就体现在对已有科技成果的后续试验、开发和应用上,否则,转化就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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