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由库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的法规

《公司法》20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人否定制度,规定在股东滥用其权利时适用公司法人否定制度,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一)公司已合法取得法人资格;(二)股东滥用了公司人格,例如,利用公司规避法律、逃避债务;(三)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必须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四)须有公司外的债权人(或受害者)提起否认公司人格的请求,倘若是公司自己或其股东为某种利益而提起人格否认之诉,各国法院基本都认同这是不能被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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