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由库

确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应当注意的问题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对而言是一类比较新型的知识产权《规定》将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单列为一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并在作为第三级案由的同时分列了3个四级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6条第1款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许可使用和转让等合同争议,相关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第十一八章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该款规定只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不涉及案由确定问题。除非合同主要权利义务是关于利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供咨询、服务和培训,不应将有关争议确定为《规定》中的技术合同纠纷。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合同纠纷包括因合作创作和委托创作发生的合同纠纷,但涉及专有权权属纠纷的除外。对于当事人之间因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发生的争议,应当按照《规定》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确定案由。

  实践中,还存在一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代理合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代理合同是委托人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代理机构就办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有关事务达成的协议: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代理合同纠纷,《规定》未作出具体列举,但参照专利和商标代理合同纠纷的案由归类,也应当作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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