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由库

确定专利合同纠纷应当注意的问题

本部分规定的专利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已经成架化和特定化的专利权、专利申清权所订立的合同发生的纠纷,包括与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有关的专利代理合同纠纷。《合同法》第355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专利、专利申请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里已经出现了专利合同和专利申请合同的概念《规定》为了实践操作的便利,将所谓的专利申请合同也纳人专利合同纠纷案由对于专利合同纠纷项下列举第四级案由的理解,需要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已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的技术成果所订立的涉及该成果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的合同,对于就尚未成为专利申请的技术成果订立的有关成果权益整体转让的合同,应当作为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处理也就是说,对于同一技术成果,在不同的阶段的转让,在法律上有不同的概念和定性。在尚末提出专利申请之前,属于技术秘密让与;在提出专利申请之后授予专利之前,按照专利申请权转让处理;在获得专利之后,作为专利权转让对待。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包括发明专利设计申请权转让、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权转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权转让三种具体合同同样,专利权转让合同也包括发明专利权转计、实用新型专利权转让和外观设计令利权转让三种具体合同。实践中,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并不是很多,因此发生的纠纷也比较少,《规定》修改中未就有关案由作出进一步的细化。

实践中大量的专利合同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发生的纠纷也较多为了司法统计分析研究的需要,《规定》未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与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和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平行列为第四级案由,而是直接按照《专利法》规定的三种专利,分列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和外观设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3个第四级案由。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第355条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涉及技术跨境转移的涉外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由应当确定为技术进口合同纠纷或技术出口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之间就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所订立的许可使用合同,专利申请公开以前,适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有关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开以后、授权以前,参照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授权以后,原合同即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此,要注意根据当事人争议的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技术成果的法律状态确定有关技术成果实施许可合同纠纷的案由。

要强调的是,涉及专利的合同除非合同主要权利义务是关于利用专利技术提供咨询、服务和培训,否则不应将有关争议确定为《规定》中的技术合同纠纷。

专利代理合同在本质上属于服务合同,但是由于专利代理本身的技术性和特殊性以及有关纠纷涉及市理的专业性,《规定》将这类合同纠纷统一归人知识产权纠纷案由《专利代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凡是专利代理机构与委托人发生的需要适用该条例处理的合同纠纷,均应当作为专利代理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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