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由库

通海水域污染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方法

  由于环境污染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受害人往往难以证明因果关系的要件,因而采用推定因果关系规则。当今,因果关系推定规则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已获得广泛应用。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对因果关系的推定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各地也不尽相同。司法实践中;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已得到广泛承认。1980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王娟诉青岛化工厂氯气污染案中,就运用了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实行因果关系推定最根本也最具实质意义的一条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是指诉讼上无法确立某种事实(确定一定法律效果的权利发生或消灭所必要的事实)的存在时,对当事人产生的其所主张的有利的法律效果不被承认的后果。即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而这种主张应由谁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自古罗马时代到20世纪初,各国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都主要是由提出诉讼请求的原告承担的。20世纪以来,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新型的侵权行为不断出现,为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更迅速地救济受害人,因果关系推定、举证责任倒置等制度便应运而生。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在举证责任上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最高人民法院 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就举证责任倒置问题做出了规定。今年4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依法律要件分类说就八种类型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进行了初步规定,明确了该八种诉讼中应当举证倒置的法律要件形态。该条第2款第(三)项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由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因而加害人是否有故意或者过失成为诉讼证据的对象。依法律要件分类说,受害人应就其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生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具体而言,受害人应证明(l)加害人有污染行为,以及(2)损害的事实。加害人则应对他主张的免责事由(阻碍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的事实)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加害人举证不能,即推定事实原因成立。下面结合天津海事法院审理的一起滩涂污染损害赔偿案件,阐述判定因果关系的具体方法。渤海海域有大量滩涂适于发展水产品养殖业,河北唐山乐亭县19位渔民多年来在该县小河子入海口两岸滩涂从事对虾和青蛤养殖。2001年4月下旬至5月中旬,因滦河上游造纸企业排放污水造成在小河子入海口两岸部分渔业水域污染而引起养殖对虾和滩涂贝类死亡事故。19位养殖户遂将滦河上游两岸的五家造纸厂起诉至天津海事法院。

  对于原告养殖的水产品的死亡与被告的排污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可采用下列方法予以判定:

  一是分清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的时间顺序,按照因果关系的顺序性特征;污染行为在前,损害事实在后,违背这一顺序性的规定,为无因果关系。本案中,滦河两岸造纸企业所产生的工业废水经排污管道排入滦河,使滦河水质遭受污染,污水顺流而下,进入河子入海口两岸养殖水域,造成养殖水域污染而引起养殖水产品死亡事故。前因后果,符合因果关系顺序性特征。

  二是分析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客观的、合乎规律的因果关系。确定这一因果关系,可参考盖然性学说,如果在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盖然性联系,则应解释为在法律上存在着因果关系。根据所积累的情况证明,如果可以作出与有关科学无矛盾的说明,那么即应该解释为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得到证明。这里与有关科学无矛盾的说明,就是推定因果关系的依据,可以认为是客观的、合乎规律的因果关系。其推定形式是:在一般情况下,这类污染行为能够造成这种损害;这一结论与有关科学原理无矛盾;那么,这种损害事实是由这种污染行为造成的。本案中,经调查鉴定人员对采集水样的分析检测,发现五家造纸厂排放的工业废水中的化学耗氧量、挥发性酚、磷酸盐等含量严重超标,而养殖户养殖水产品的大面积死亡,系因小河子入海口水域水质受到有机物污染、养殖水域严重缺氧造成,两者存在客观的、合乎科学规律的因果关系。因此。可推定被告的排污行为与原告的损失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三是由于这种因果关系是推定的,因而还应在损害事实与污染行为之间排除其他可能性。当确定这种损害事实没有任何其他原因所致可能的时候,即可判定该种污染行为是损害事实的原因。本案中,调查鉴定人员通过科学的检测分析,认为原告的养殖区域是良好的对虾和滩涂贝类养殖地,对虾和贝类的死亡事故非养殖技术原因造成。排除了养殖水域不适于养殖此类水产品及养殖技术造成水产品死亡的可能性,通过检测分析从而判定被告的超标排放工业废水的行为是原告养殖水产品死亡的原因。

  四是应当准许污染环境行为人举证推翻因果关系推定。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可以举证证明。证明成立的,否认因果关系推定,不成立侵权责任;举证不能或者举证不足,则推定因果关系成立,构成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提出养殖水产品死亡事故系因原告自身过错造成、被告在事故发生前已停产没有排污行为等抗辩理由,否认其行为与原告损失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因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其主张不能成立,从而认定两者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总之,海洋、通海水域污染侵权案件中作为环境侵权案件中的一个分支,除具有环境侵权案的共性外,还具有自身特性。而因果关系的认定,作为海洋、通海水域污染侵权构成要件的必备条件,除适用环境侵权案件因果关系推定的一般规则外,应参照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的相关理论,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在严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基础上,对因果关系作出科学的判定,从而对侵权责任作出准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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