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村,住上海市闸北区平型关路。
起诉人李*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人李*称,起诉人是被监护人李*的儿子,文*是被监护人李*的妻子。李*患老年痴呆症多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010年4月22日,上海市闸北区*街道*居民委员会指定文*为李*的监护人,但文*身体欠佳,照顾李*比较困难。现起诉人李*对上海市闸北区*街道*居民委员会的指定不服,要求撤销上海市闸北区*街道*居民委员会指定文*为李*的监护人的指定,指定起诉人李*为李*的监护人。
审理中,文*称,因身体欠佳,同意李*作为李*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2010年4月22日,上海市闸北区*街道*居民委员会指定文*为李*的监护人,但文*身体欠佳,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现李*要求指定其为李*的监护人,文*也表示同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闸北区*街道*居民委员会指定文*为李*的监护人的指定;
二、指定李*为李*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盛玉英
书 记 员 张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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