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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标编号国 标 内 容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1.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2.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3.船舶垃圾排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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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船舶排放的污染物对水域污染而制订。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和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的外国籍船舶。

  1 排放规定

  1.1 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油轮压舱水,洗舱水及船舶舱底污水)的含油量,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 (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规定。

  排 放 区 域最高容许排放浓度(毫克/升)

  内河15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海域100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海域15

  1.2 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 2(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规定。

  项 目单 位内 河≤沿海距最近陆地4海里以内≤沿海距最近陆地4~12海里≤

  生化需氧量毫克/升5050

  1.3 船舶垃圾排放应符合表 3(船舶垃圾排放规定)规定。

  排 放 物内 河沿 海

  塑料制品禁止投入水域禁止投入水域

  食品废弃物及其他垃圾禁止投入水域未经粉碎的禁止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投弃入海。经过粉碎颗粒直径小于25毫米时,可允许在距最近陆地 3 海里之外投弃入海

  漂浮物禁止投入水域距最近陆地25海里以内,禁止投入水域

  2 其他规定

  2.1 名词解释

  2.1.1 船舶:系指海上、内河各类船舶,包括水翼船、气垫船、潜水器、固定的或浮动的工作平台。

  2.1.2 距最近陆地:系指按照领海基线作为起点计算的距离。

  2.1.3 含油污水:系指含有原油和各种石油产品的污水。

  2.1.4 生活污水:系指含有粪、尿及船舶医务室排出的污水。

  2.1.5 漂浮物质:系指漂浮的垫舱物料、衬料及包装材料等。

  2.1.6 其他垃圾:系指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磁品及其类似废弃物。

  2.2 当地方执行本标准不适于当地环境特点(集中生活水源,经济渔业区等)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标准的监测

  制订本标准依据的监测分析方法是:《船舶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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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本标准由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委托交通部负责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3-04-09发布,1983-10-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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