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由库

当票独立特征

  1.当票是贷款人主体特定的合同

  即能够与当户订立当票形式典当合同或称有权向当户出具当票的经营主体,只能是依法设立的典当行。在我国,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第5条第2款又规定:"未经批准,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典当业务。"第11条则规定:"设立典当行,应当持批准文件和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由此可见,典当交易中的债权人即贷款人必须是经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典当业务、持有各级政府颁发的相应许可证的特殊融资机构,否则不得办理典当贷款业务。而当票中的借款人则是不特定的,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当票是具有双重标的的合同

  由于典当是以物换钱的特殊融资方式,故当票中的一项标的是当物,构成典当双方的质押担保关系;而另一项标的则是货币,构成典当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中,质押担保标的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财产权利,因为典当的首要客体是这二者。而债权债务标的只能是货币,因为典当的性质是金钱借贷而非实物借贷。这是当票即典当合同区别于一般借款合同和一般借贷合同的根本特征之一。如一般借款合同虽以货币为唯一标的,但并不涉及质押担保标的,而是或者借款主合同附设质押担保条款,或者借款主合同与质押担保合同分立。又如一般借贷合同,既可以是金钱借贷,也可以是实物借贷。

  3.当票是息费标准法定性的合同

  无论是当金利率还是综合费率,都由典当法律统一规定,并由典当双方依法执行。尽管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息费标准不同或息费体制不同,然而息费法定却是国际惯例,且一般均体现在当票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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