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由库

申请破产重整的案例

9月1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该案系新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颁布实施后,浙江省首例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

浙江海纳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严重资不抵债,其债权人袁某于2007年7月11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浙江海纳进行破产重整。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评估后认为该案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公司重整方案亦具有现实可行性,证监部门等各方主体的 ST钛白(002145)今日公告称,嘉峪关市人民法院根据天水二一三机床电器厂兰州天兰机电产品经营部的申请,于2011年11月30日裁定受理债务人ST钛白重整一案;并于同日裁定对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整,同时指定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为管理人。

公告称,公司股票自2011年12月5日开市起复牌交易,自复牌之日起20个交易日后将被停牌,即交易日为2011年12月5日~2011年12月30日,公司股票将在2011年12月30日后的次一个交易日起被停牌。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已于2010年4月19日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本次破产重整被法院受理后公司股票将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公司存在因《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原因被暂停上市,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如重整计划未获通过等)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支持态度明确,该案已具备受理条件,据此予以受理。该案现已进入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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