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驻民申字第37号
再审被申请人李X,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再审申请人X银行X支行(以下简称X行X支行)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李X抵押权纠纷一案,不服汝南县人民法院2008年12月8日作出的(2008)汝民初字第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审人民法院适用法院错误,判决自相矛盾。
本院认为,本案系抵押权纠纷,李X用被申诉人李X的房屋作抵押在再审申请人X行X支行贷款后,X行X支行怠于行使债权,致使其对李X享有的贷款债权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X行X支行对抵押房屋享有的抵押权因时效完成而消灭。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X行X支行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X行X支行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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