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由库

*银行诉*公司等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昆民一初字第89号

  原告*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诉被告*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昆明市*公司(以下简称昆明市*公司)、昆明市*房产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房产服务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8月9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本案各方当事人均申请本院主持调解,本院于同年8月12日依法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原告*银行的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蒋*,被告*公司的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孟**,被告昆明市*公司的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房产服务公司的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孟**均到庭参加调解。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1997年6月,昆明市*公司作为拆迁人取得威远街、庆云街、护国路北段三条道路拓宽改造工程项目,其委托*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房屋拆迁工程。在实施拆迁过程中,*公司拆除了原告*银行所有的青龙巷121号、财盛巷57号总计1422.96平方米的房产,1998年4月16日,*银行与*公司签订《搬迁安置协议》,约定*公司对拆迁的*银行的房屋进行原地就近回迁安置,回迁安置时间视原告地段选择实际操作时间而定,约为两年半。协议签订后,*银行按约迁出全部搬迁房住户,并将腾空后的房屋交给*公司,但*公司除向*银行支付了20万元的搬迁补偿费外,至今未按约定安置原告。据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公司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搬迁安置协议》,在原告被拆迁房产所在地原地就近回迁安置。如*公司不能按《搬迁安置协议》的约定对原告进行安置,则应按2647.10元/平方米(原告的计算方法为:威远街片区新建商品房平均房价3000元/平方米减去原告应补的结构差价352.90元/平方米,乘以被拆迁房屋面积1422.96平方米。该地段平均房价如被告不认可,则以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准);二、昆明市*公司和*房产服务公司对*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对上述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公司、昆明市*公司在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五个月内连带提供安置房源(位置在昆明市一环路以内)给原告*银行;

  二、若被告*公司、昆明市*公司不能在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五个月内提供安置房源给原告*银行,则由被告*公司、昆明市*公司在该五个月期限届满之日止一次性连带支付款项3699696元给原告*银行;

  三、原告*银行放弃对被告昆明市*房产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本案受理费28843.59元,由原告*银行承担14421.80元,由被告*公司、昆明市*公司各承担7110.90元。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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