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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煤业有限公司与岳某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某煤业有限公司与岳某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宣化镇岳窑村。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栗魁,河南永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某。

  委托代理人冯月鹏,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遂军,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煤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岳某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0)登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煤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栗魁、被上诉人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月鹏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0)登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富强

  代理审判员 秦 宇

  代理审判员 曾小潭

  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英(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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