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由库

张某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张某系武汉某公司员工,2002年8月,该公司组织员工外出旅游,经与承接此项业务的旅行社协商,旅行社还同意为每位员工额外赠送总额为10万元的旅游意外险一份。不料在旅游返程途中,张某一行乘坐的旅行社安排的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张某左手臂重度骨折,张某经住院治疗39天后出院。

  张某出院后,该公司委托本律师(时任该公司法律顾问)为张某向旅行社索赔,此案进展非常顺利。张某获得赔偿款后,经咨询本律师,认为其还有权获得意外伤害险中的医疗保险金2万元。为此,张某)向承保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要求支付医疗保险金,但被告知该款项已由旅行社代为领取。张某无奈,遂再次委托本律师代理其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支付保险金,并要求旅行社承担连带责任。

  【操作思路】

  接受委托后,从诉讼技巧和事实方面分析,作为被保险人,对于旅行社是否真实地为其购买保险并不十分确定,而在另案中曾作为被告的旅行社也不愿配合,为此,本律师建议委托人起诉保险公司,同时将旅行社列为第三人,以保万无一失;另从法院层面来讲,本律师经多方了解,获知目前全国其他地方法院类似的案件当中,有的判赢有的判输,关键就在于对旅游意外险中的医疗保险金的定性认识,只有牢牢锁定医疗保险金属于人身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的性质,并说服法官,便能赢得这场难赢的官司。

  为此,本律师向法庭提出了两个重要观点:

  一、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的法定许可经营范围来看,其所承接的业务只能属于人身保险业务,故本案所涉旅游意外险包括其中的医疗保险均属于人身保险而非财产保险。这一点至为重要。

  二、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害填补原则,因为人格利益不能简单用金钱来衡量,故被保险人在人身侵权案中获得伤害赔偿后仍有权获得人身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包括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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