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由库

儿放弃继承权 父债是否要还

  案情

  王甲的父亲王乙,生前与人合伙经营一家五金厂,并于2009年5月向朋友李某刚借了15万元做生意,当时约定半年内还清欠款,并支付利息15000元。但因生意亏损,王乙并未在约定期限内还清欠款。2009年底,王乙因意外事 故去世,他经营的五金厂也随之破产。一些债权人将工厂的资产进行分割后并未还清全部欠款,最后尚欠李某刚9万元未偿还。王乙的遗产只有一栋旧平房,价值约 5万元。对该所房屋所有权,王甲表示放弃继承。2010年4月,李某刚向法院起诉,要求王甲归还其父亲尚欠的借款9万元。

  王甲认为,他并没有继承其父亲的遗产,可以不偿还其父亲生前所欠下的债务,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李刚的诉讼请求。

  断案

  法院认为,债权为相对权,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对于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债权人不得主张权利。对于父母生前所欠的债务,作子女的要不要偿还,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我国《继承法》第22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 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 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继承的内容是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全面承受。继承人在享有继承遗产权利的同时,又承担在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 负债务的义务。

  因此,如果子女未继承父母遗产,对父母生前所负债务就没有偿还义务,如果子女继 承了父母的遗产,对父母生前所欠债务则负有偿还义务,但该义务范围不能超出其实际继承的财产价值。当然,作为子女可以主动偿还父母生前债务,但代为清偿是 主动行为而非法定义务。本案中王甲没有继承其父亲的遗产,故对其父亲生前所欠债务不负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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