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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纠纷案例分析

  

  历时28个月,上海市公安局原副局长、上海市政府顾问杨某池妻子,老红军战士孙某红的遗产继承纠纷案终于见分晓,陈某婧、陈某雷两位律师接受魏某莉(二老养子孙勇的妻子)的委托代理诉讼,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依法对徐汇法院的一审判决作出了改判,认定了魏某莉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遗产房屋近四分子一的份额。

案情介绍

  杨某池与孙某红这对革命夫妻,解放后定居于上海,由于未生育子女,年近50岁时,两人便资助了一些经济上比较有困难的亲戚的子女。从夫妇两人干部履历表显示被收养的孩子有三人。其中两个是一对亲兄妹,是孙某红的侄孙、侄孙女,哥哥收养后改名叫杨玉泉,妹妹收养后改名叫孙某海。另一个被收养的男孩也是跟养母姓的,叫孙某勇(孙某勇与前妻生有一子陈某源后离婚,与魏某莉再婚。陈某源现定居于加拿大)。此外,夫妇俩还资助了两个孩子,名叫杨泽某、杨素某,但两人与夫妇俩均未有收养关系的记录。

  1987年9月4日杨某池去世后,孙某红原所在的上海市丝绸进出口公司于1996年9月分配给其上海吴兴路246弄4号903室公房一套。后经估价,该房屋的价值为人民币2,469,280元。孙某红于2003年1月出资购买了该房并登记为产权人,后孙某勇与魏某莉出资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2005年4月23日,孙某勇因病死亡。2006年2月8日,孙某红因病死亡、未留遗嘱。之后,上述子女就上述房屋的继承发生纠纷,养子女杨某泉、孙玉海将儿媳魏莉莉起诉至徐汇区人民法院,要求对孙红名下的房产进行遗产分割,同时杨泽兰、杨素兰也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了诉讼。

  争议焦点

  1. 儿媳魏某莉于丈夫孙勇去世后,对孙某红晚年的照顾行为是否符合“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形,是否可认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杨玉某与孙某红晚年产生的矛盾是否影响其继承权及继承份额。

  3. 第三人杨泽某、杨素某是否享有继承份额。

  律师观点

  1. 杨某泉对孙红老人不仅没有赡养,反而进行长期的精神折磨,甚至不惜立下威胁的字据。对于杨的总总行为,孙某红无法忍受,多次请求组织出面划清与杨某泉的关系。因此,作为拟制血亲,法院应当尊重两位老人在世时的决定,判定二老与杨的收养关系解除。

  2.儿媳魏某莉虽工作、生活于金山,但依然经常探望孙某红,给予其生活、精神上的照顾和慰籍,在其患病期间除每周前往看望、更自行出资派专人照料。因此,魏莉莉在经济和劳务上对孙某红的照顾行为已经符合最高院关于“尽主要赡养义务”的条件,应认为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 杨泽某、杨素某只是杨某池、孙某红抚养的对象,且无证据证实其与二老之间存在收养关系,因此不具有继承权利。

  一审

  徐汇法院经审理,确认了杨某泉、孙某海、陈某源的继承人身份,但将魏某莉排除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外,做出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确认杨某泉第一继承人身份,争议房屋所有权归杨某泉所有。

  2.魏某莉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争议房屋腾退交予杨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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