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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纠纷的成立要件

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包括:

1.管理他人事务。所谓事务是指与人们生活利益相关,适合作为债务目的,并无本人授权的一切事项。管理他人事务既包括对他人事务的管理行为,如对他人财物的保存、利用、改良等,也包括对他人提供服务管理人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务,是指事务之内容及实现该事物的利益应属于他人或与他人利益有着密切联系。

2.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为管理。这是指管理人主观上要有为他人利益而为管理的意思,即为他人谋利益。这种利益既包括积极利益,即使本人原有的利益有所增加;也包括消极利益,即使本人现有利益不为减少。

3.无法律上的义务。是指管理人对他人事务的管理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即管理人不具有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管理他人事务的法律原因也就是管理人进行管理的法律依据,,就管理他人事务的法律依据上说,有两种情况:一是管理人有管理的权利;二是管理人有管理的义务。

无因管理制度在于赋予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的合法性,亦即使管理行为阻却违法性。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行为人虽然无权而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的,具有合法性,并且鼓励这种行为,还赋予管理人请求受益人偿还其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从法律规定无因竹理的效果上讲,该制度在于鼓励社会成员的主动互助精神。

在司法实践中,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但是无因管理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无因管理作为事实行为,就不能适用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不要求管理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为他人管理事务的,也可以适用无因管理的规定。理论上也有不同观点,即对于此种情况应当按不当得利处理。但是通观各国民事立法,只有少数国家如德国对管理人的行为能力有要求,《民法通则》对此井没有作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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