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独立的债法制度,不当得利与物权制度密不可分,从一定意义上说不当得利是为了补救给付原囚欠缺的权利变动引起的利益失衡,这也是在制定《规定》时将其独立列出的依据。
对于不当得利事实的性质,在理论上有行为和事件两种观点。
认为不当得利是行为的观点指出:不当得利的事实属于一种不公正的行为,从法律上确认不当得利为主体的行为,确认不当得利的债务人性质,有助于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
认为不当得利事实属于事件的观点则是: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利益,与人的意志无关。
实际上,法律规定不当得利制度并不是要制裁受益人的“得利行为”,而是要纠正受益人“得利”这一不正常、不合理的现象。在实践中判断不当得利的依据主要是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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