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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售合同纠纷的相关知识

  国有小型企业出售,不同于一般买卖合同,有其特殊性和政策性、根据《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第2条的规定:“出售国有企业产权,应由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在目前尚未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哪些小企业产权需要出售,应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决定。”其第4条还规定:“国有小企业的产权原则下都可以出售。当前,出售的重点是下列三种类型的企业权:(一)资不抵债和接近破产的企业;(二)长期经营不善,连续多年亏损或微利的企业;(三)为了优化结构,当地政府认为需要出售产权的企业”由此可见,国有小企业的出售需要经过政府审批。鉴于小型国有企业出售涉及对国有资产的处理和职工安置问题,必须要经过特殊程序的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明确了审批和批准是国有小型企业出售合同的生效要件。还应注意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与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的区别,企业出售转移的是企业的所有权,而非经营权《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还规定:“己经实行承包或租赁的企业,一般应在承包或租赁期满后再行出售产权。对经营不善或确有必要出售的承包或租赁企业,应按法律程序,先中止承包或租赁合同,再进行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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