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由库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



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本协议文本,自愿申请在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 及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选择在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按照《办法》及乙方的相关制度规定,向乙方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甲方承诺对所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条 乙方对于甲方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及时办理开户手续。甲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乙方在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为甲方核发开户登记证 , 并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甲方向乙方出具的证明文件中规定的名称相一致。如甲方需使用规范化简称,则须在此处注明该规范化简称: 。

第四条 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以外,甲方应在乙方建立预留签章卡片。如甲方银行结算账户名称使用规范化简称 , 则甲方在乙方预留签章须与该规范化简称保持一致。

第五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各类银行结算帐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后方可购买各种空白重要凭证和办理对外支付。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帐户除外。

第六条 为保障甲方账户资金的安全,甲乙双方应及时核实、纠正可能发生的账务差错,建立、建全对账制度。乙方向甲方提供对帐服务,甲方可根据需要选择对帐方式与对账周期。甲方需要改变对帐方式、对帐周期或对帐单寄送地址时,须及时以正式公函通知乙方。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造成对帐不及时而产生的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

户名:

账号:

银企余额对帐单寄送地址:邮编:

联系电话:

对账方式:1、电话银行 2、网上银行 3、邮寄

银企余额对账单发送周期: 1、按月 2、按季

甲方选择通过电话银行或网上银行进行对账,在系统运行正常的情况下,乙方视同对账信息己送达甲方选择邮寄方式进行对账,乙方寄出对账单之日起2日内乙方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

甲方在收到“银企余额对账单”后的30天内将回单联加盖单位公章 ( 或财务专用章 ) 及单位对账人员名章后返回乙方,发现账户余额不符应及时向乙方查询。甲方在收到“银企余额对账单”“满页对账单”或 “未满页对账单”30 天内未返回对账回单或对账信息的,乙方视同甲方核实无误并默认对账数据,由此产生的账户余额不符由甲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乙方根据情况可到甲方进行上门面对面对账,甲方应如实向乙方办理对账人员提供账户明细,如甲方账户的月均存款余额 ( 以上年为基数,按年调整 ) 低于 1 万元 ( 不含 1 万元 ), 乙方只向甲方提供满页分户账或根据甲方要求提供未满页分户账 ( 账户明细 ) 进行对账,乙方不再向甲方定期发送银企余额对账单。

第七条 甲方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号时,应于变更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变更内容的生效日期以甲、乙双方的约定日期为准。

第八条 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交正式公函通知,并提供《办法》规定的有关证明。对甲方出具的变更通知和证明文件符合《办法》和相关制定规定的,乙方应为甲方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甲方变更预留签章,应以正式公函向乙方提交变更申请,写明更换原因、新签章启用日期等,并加盖与原预留签章有明显区别的新签章;甲方须将盖有旧签章的乙方售其的空白重要任证全部交回,并在公函上注明所交回凭证的种类、数量和号码,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甲方挂失签章,应提交正式公函、开户登记证和营业执照正本及公安机关的证明等证明文件(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身份证,并写明挂失理由 ), 办理签章挂失手续。

第十一条 甲方如需撤销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撤销账户的申请:甲方尚未清偿乙方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应与乙方核对该账户存款余额,并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和乙方核发的开户登记证;甲方未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的应出具正式公函承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核对无误后可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二条 如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 利息收入除夕忡,乙方应向甲方发出办理销户手续的通知。通知发出 30 日后 , 甲方未办理销户手续的,乙方视同甲方自愿销户,但甲方可凭原预留签章向乙方办理取款手续。

第十三条 甲方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 乙方有权按照《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年检,甲方应配合乙方的年检 , 为年检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 乙方应依法为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烂的各种信息保密,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划甲方账户资金,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甲方应严格按《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优质、快捷的结算服务,准确、及时办理甲方的资金收付业务。

第十七条 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应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仲裁机构 裁决。

第十九条 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如果本协议的部分规定与有关的法律法规或金融规章相抵触,双方应按有关的法律法规或 金融规章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协议的其他部分的效力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本协议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续期间有效 , 如甲穷撤销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销户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 ,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负责人身份证种类:      号码:

甲方授权代理人身份证种类:                        号码:

已有2627人访问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