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由库

关于单证差异处理

  根据民航法规定“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填写航空货运单”,“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请求填写航空运单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视为代托运人填写”。在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尤其是水产品鲜货的运输代理的运作中,托运人急于托运货物而未出具托运书,航空货运单和“分运单”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分别填制签发,两单数据不一致的现象十分普遍。鉴于总运单和分运单均为格式合同,填开单证的主动权均掌握在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一方,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负有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一)快递委托单上注明“运费到付”,但格式条款注明在收件人拒付运费时,委托人仍应给付运费的。受托方向委托方主张权利时,除应举证证明收件人拒付运费外,还要证明在签发委托单时已用合理的方式提请委托人注意该格式条款的内容。

  (二)货物重量一般应当以航空货运单上确定的重量为准。航空货运单上确定的货物重量与航空公司配载交接记录的重量不一致的,应当以配载交接记录上确定的重量为准。因为在货物外场组装交接时有一个运单审核和数据更改程序,航空公司具有最终决定权。承运人及其代理人能够证明两单数据的对应性除外,可以按照“分运单”货物重量认定。不按重量确定计费单位的泡货,应当明确体积。既注明重量又注明体积的,按照计费规定确定。

  (三)在托运人、“空代人”、“空运人”相互之间运输、销售代理合同中,双方一般均明确了运输、代理费用的费率和结算方式,其效力优于航空货运总、分单上的费率规定。

  委托代理合同中,“空代人”向托运人出具“分运单”,其中的费用是运费和报酬之和。价格存在争议时,可以根据货物的重量乘以公布的运费费率确定。

  快递服务合同中,快递公司及其代理人与托运人签订协议,约定定期结算费用的,应当按照双方的协议确定。没有签订协议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市场平均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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