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由库

关于诉讼主体资格

  出具航空货运单的“空代人”在货物出运后,因未能收到运费而诉诸法院,具备原告资格。理论上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应当由被代理人对外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考虑到“空代人”实际处于“独立经营人”的地位,赋予原告资格,有利于简化诉讼手续。

  运费债务人应当根据货运单注明“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的不同情况确定。“运费预付”的债务人是托运人;“运费到付”的债务人是收货人。“空代人”出具货运单和分运单均没有注明或者虽然注明“运费预付”,但空运单、分运单没有托运人的签名,也不能证明运单已经交付托运人,也不能提供托运人出具的注明“运费预付”的托运书或者有关结算协议,事先又未收取有关费用,应当推定“运费到付”。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必然是出具航空货运单的“空运人”或其代理人,另一方当事人是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空代人”出具一份航空货运单时,又分别向托运人出具的分运单在发生货物运输纠纷时,“空代人”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应当向托运人提供航空货运单。托运人可以选择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主张其权利。“空代人”改变原定的航班和承运人,仍然应当根据航空货运单上的“空运人”确定诉讼主体。

  多次委托、转托的纠纷,“空运人”或其代理人只能向交付货物的行为人主张权利。交付货物行为人的确定,托运人负举证责任。目前空运市场上,代理公司的行为不规范,管理部门未尽管理职能。托运人一般不了解货物国际空运的操作过程,对托运人的要求太高是不合理的。相反,专业的“空代人”熟悉货物国际运输的程序规则,应当严格要求。对于转委托的,“空代人”应承担告知义务,单证上注明的托运人与实际的托运人不一致的,“空运人”或其代理人应要求交付货物的行为人提供实际托运人的情况。规定阻止其直接追究托运人,可以促使“空代人”改进管理。允许跳过中间环节直接追究上(下)家责任,必然大大增加审判的成本。

  被告是多个时,原告有权选择起诉部分或者全部。法院就被起诉的被告的责任进行裁判。

  委托代理合同纠纷的主体只能是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一般不能是签发航空货运单的企业。

  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方当事人必然是快递公司及其代理人,另一方是委托人或者是收货人及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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