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由库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遗赠扶养协议是扶养人与受扶养人之间的双方的民事行为,须由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该种协议不以标的物的给付为成立生效的要件,为诺成性行为,但须采用书面形式。它是一种双务、有偿行为,双方都负有相互对待给付的义务,任何一方享受权利都是以履行相应的义务为对价的。扶养人的义务自遗赠扶养协议生效时起即生效,遗赠的内容只能于受扶养人死亡后实现。遗赠扶养协议不因受扶养人的死亡而终止,却因受扶养人死亡使遗赠部分的内容生效。协议中的受扶养人只能是自然人,扶养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但不能是对受扶养人有法定扶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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