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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

根据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一般将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这些经营者处于同一经济层面,如,销售同类产品或者提供同类服务的经营者。横向垄断协议对竞争的危害既直接又严重,因而是各国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对横向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作了列举式规定。根据国务院新“三定”规定,国家工商总局负责查处除价格垄断协议之外的其他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因而除该条第(一)项规定的关于“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对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以及联合抵制交易行为作了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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