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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某试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范某试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原再审一审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大连某混凝土制品厂,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镇。

  法定代表人:范某,该厂厂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原再审一审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梁某,男,1957年12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市甘井子区松江路28号楼3-12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再审一审被申请人、二审上诉人):范某,男,1964年9月6日生,汉族,大连某混凝土制品厂负责人,住。。市沙河口区民权街308-2-6-1号。

  申请再审人大连某混凝土制品厂因与被申请人梁某、范某试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6月30日作出的(2004)大民合再终字第 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 振 华

  二〇〇九年 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露 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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