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由库

女方以婚前财产约定赢得了房产

  案情介绍:原、被告双方系南京市电力公司职工,2004年2月确立恋爱关系,同年9月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被告婚后不久,就开始因生孩子的事出现难以调和的矛盾。2007年原告再次怀孕,并于同年11月生下一子,取名,徐某某。因孩子的出生,双方矛盾激化,被告擅自离家,致原、被告分居。原告遂委托律师诉至白下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判决孩子归原告抚养,依财产约定婚后财产归原告所有。因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半年后原告又诉至法院,诉请同上,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请。

  法院认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原被告在婚前自愿订立财产约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因此,作出双方争议的房产及婚后共同财产全部归原告所有的判决。

  王红律师代理: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位于本市白下区东城水岸的×××室一套房产如何处理的问题?

  被告认为:是其婚前财产赠与给原告的,现要求撤回赠与,要回房产。

  本人接受原告的代理后,首先,对原告提供的2004年8月24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协议进行仔细的研究认定,根据协议的约定,原告可以取得争议房屋的产权及其他婚内财产的所有权。因为该份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根据合同法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该房产已变更登记在原告个人名下,是原告的合法财产,被告不能要求撤销赠与,无权再主张任何权利。

  因此,最终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已有449人访问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