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由库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管辖范围

  【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第(5)项规定,因海船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 条规定:“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的诉讼,海事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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