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由库

离婚纠纷

  原告:龚某某(女)

  被告:刘某某(男)

  案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被告于婚前购买马浜花园一套房产,并与原告在婚前签订《协议》,约定马浜花园该套房产产权属双方共有,双方各50%出资,各50%还贷。后,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原告于2008年7月向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包括房产在内的共同财产。被告于是委托本所律师代为参加离婚诉讼。

  律师分析:

  律师收案后,仔细分析相关证据,发现虽然双方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但原告并未履行该协议约定的出资义务,也未履行还款义务。故,本所律师提交了书面代理意见,着重阐述了该协议的效力,其是一份附生效条件的契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由于原告未履行出资,导致该协议所附条件未成就,故约定的共有关系不能成立,该房屋只能是被告的个人婚前财产。

  判决结果:

  因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后法院判决不予离婚。

  律师建议:

  婚前协议如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所以,婚前协议一定要慎重,不能盲目,否则,后悔的只能是自己。

已有757人访问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