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由库

厕所安装摄像头 侵害隐私应当赔

     工人贞某应聘到深圳市某表业厂做工,上班第二天上厕所时,发现厕所上方有一个电视探头在来回转动,吓得他赶紧逃走了。后来他用一台照相机,拍下了“探头”监视的镜头作为证据。与其他工人联络后,他还得知,其他工人因工作需要进入装有闭路监视器的写字楼办公大厅,好几次透过玻璃窗看到厂方老板办公室里的两台闭路监视器正在放映男厕所内部的情形。于是,贞某等18人向法院提起侵权赔偿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在媒体上赔礼道歉,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每人5000元。

     现代社会,很多企业为了监督员工的活动,在工作场所安装电子监视设备,有人认为,这是企业经营者对员工的工作劳动情况进行掌握的一种活动,不会对员工造成损害。笔者认为,对于员工正常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应当是准许的。老板聘用员工,而员工在工作时间不做好本职工作,也是对老板权益的侵害。但是,对员工的监督应当适度,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就是不被允许的侵权行为。本案监督职工在厕所中的活动,就是这样的侵权行为,我们称之为非法监视私人活动的侵权行为。此外,还有老板监督员工在换衣间、浴室的活动,也是这样的侵权行为。那么,如何正确认定非法监视私人活动的侵权行为呢,笔者认为,应当掌握以下几点:

     第一,认定非法监视私人活动的侵权行为责任,必须准确界定私人活动的范围。私人活动,是指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夫妻的两性生活、婚外恋和婚外性生活等等。私人活动的范围很宽泛,包括人的一切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活动。

     第二,认定非法监视私人活动的侵权责任,还应当界定非法监视的概念。一般意义上的监视,是指从旁严密注视、观察的行为。有的监视行为是公开进行的,有的是秘密进行的。监视他人活动,必须有法律的依据,凡是没有合法依据的,就是非法监视。

     第三,认定非法监视私人活动的侵权行为责任,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当具有过错,即知道他人的活动属于私人活动,故意进行监视,使被监视人的私人活动在自己的掌控之中,一般而言,非法监视私人活动不可能是过失行为。

     第四,非法监视私人活动所侵害的权利是隐私权,受到损害的是隐私利益。在厕所中安装摄像头,监视员工上厕所的情形,当然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隐私权是自然人的人格权,隐私权所保护的隐私,是指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本案侵权行为人所侵害的,正是权利人的隐私活动。这种侵权行为责任的构成,不需要具体的损害后果,只要进行了非法监视,就具备了违法性的要件,构成了此类侵权责任。

    追究非法监视私人活动的侵权责任方式,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规定,侵害隐私利益,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当予以受理。法官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轻重和受害人受到损害的程度,确定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如果监视行为造成了受害人财产利益的损害,可以一并赔偿其财产损失。对于侵权人,还可以根据情况,责令其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责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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