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由库

人身自由权的基本内容

  《宪法》规定了人身自由权的基本内容: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宪法》这一规定实际上确立了人身自由的宪法地位,使之成为基本权利体系的基础。基于当时的立法背景,我国《民法通则》在“民事权利"一章并未规定人身自由权。1 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赔偿法》作出了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其第43条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第(3)项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自然人因“人身自由权"受到非法侵害而提起的民事诉讼。该司法解释将上述法律规定的立法精神发展到了普遍适用的范围,为当事人提供直接的司法保护。人民法院可以卣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判决,而不必类推单行法的规定。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规定》将“人身自由权纠纷"列为第三级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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