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由库

朝鲜某甲海运公司与丹东某乙矿产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货损赔偿纠纷一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海事海商裁定书

(2008)辽立二民申字第11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朝鲜某甲海运公司(K.S.C)。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丹东某乙矿产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朝鲜某甲海运公司因与再审被申请人丹东某乙矿产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货损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辽民四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经本院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〇〇九年 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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