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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来源:找法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清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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