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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来源:找法网

词条释义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之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根据《仲裁法》第17条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这种协议违反法律对仲裁范围的强制性规范,认定为无效,理所当然。因为仲裁事项的约定范围不能超过法定范围。(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即当事人不能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防议,即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仲裁协议。此外,不论我国的《仲裁法》,还是各国的仲裁立法,以及国际上有关公约,都规定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不承认口头形式的仲裁协议,以口头形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的,人民法院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后作出确认判决。

纠纷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清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仲裁法》第16~2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4、第16条的规定。

案例分析

处理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仲裁法》第16~2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4、第16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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