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由库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来源:找法网

词条释义

该案由包括以下四级案由:

(1)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2) 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

(3)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

(4)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

(5)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6)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

(7)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物件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抛掷物、坠落物、堆放物或者公共道路、地面施工、地下设施等致人损害时,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在我国法律上最初规定在《民法通则》中,《侵权责任法》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进行了比较细致的规定,将《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在范围上扩展到包括抛掷物、坠落物、堆放物、公共道路、林术、地面施工和地下设施施工等,扩展了物件损害责任的适用范围,增强了对受害人的保护。物件损害责任尽管存在多种类型,但除特定侵权类型中的特定情况外,实体责任的归责原则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仕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他责任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是指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的使用人承担的补偿责任。

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是指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堆放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是指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责任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实施堆放、倾倒、遗撒行为的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而公共道路管理部门承担过错责任。

林木折断损害责任是指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的,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安装地下设施等术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或者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管理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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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适用的主要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 悬挂物发生倒塌、 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 偿。

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九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分析

适用的主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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