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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由监护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监护人责任在我国侵权法律制度中属于特殊主体责任,即监护人自身并非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但基于监护关系的存在,其在法律上应当对被监护人实施的致他人损害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监护人责任在归责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监护人即使没有疏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即使尽到监护职责仍然不能避免损害发生的,仍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责任性质上,监护人责任属于补充责任,被监护人有财产的,从其本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承担。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2、《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