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由库

营业信托纠纷

来源:找法网

词条释义

  营业信托是委托人为自己或者/和他人的利益,委托专门经营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为受托人从事营业活动而设立的信托。营业信托是具有信托资质的人所从事的经营性、营利性信托,在民商分立的语境下可以称为商事信托。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就是营业信托。

  营业信托纠纷是指信托当事人因营业信托关系而发生的纠纷。营业信托主要是个人或者法人以财产增值为目的,委托营业信托机构进行财产经营而设立的信托。营业信托主要是以法人(机构)为受托人的信托。

纠纷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营业信托纠纷管辖可以按照合同纠纷的管辖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对于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民事信托诉一讼案件管辖,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营业信托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159一163条,《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案例分析

原告广东万家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镇环市北路38号。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方某某,均系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南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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