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由库

期货欺诈责任纠纷

来源:找法网

  1、《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条 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七十一条 期货公司有下列欺诈客户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

  (一)向客户做获利保证或者不按照规定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的;

  (二)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的;

  (三)不按照规定接受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的;

  (四)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的;

  (五)向客户提供虚假成交回报的;

  (六)未将客户交易指令下达到期货交易所的;

  (七)挪用客户保证金的;

  (八)不按照规定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或者违规划转客户保证金的;

  (九)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欺诈客户的行为。

  期货公司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任职资格、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编造并且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期货交易市场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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